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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加股东需要缴纳什么税?
来源:
www.btgszc.cn |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2日
营业执照加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契税等。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与投资同时发生。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包头公司注册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一、营业执照加股东需缴纳什么税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同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当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扣除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当确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或者取得被投资企业股份时的实现。
3、个人应当在上述应税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纳税困难的,可以合理确定分期纳税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上述应税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如果个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获得现金补偿,现金部分应优先纳税;现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可以分期支付。个人在分期纳税期间转让上述全部或部分股份并取得现金收入的,应当优先缴纳尚未缴纳的税款。
二、司法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个人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公司,评估增值取得的收入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文件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部失效废除部分条款失效废除税务标准化文件名称的通知》(2011年第2号)废除,2号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生效。根据实体从旧原则,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在2号公告起效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号公告生效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问题:以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者利润分配,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增加营业执照上的股东需要涉及公司股权的转让,这显然形成了商业财产转让,需要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纳税。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的增加一般会导致公司股权的分化,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影响。公民应当召开股东大会,投票增加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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